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总工发【2011】45号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