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总工发〔2014〕15号
各区、县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开发区工会,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
根据2014年1月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精神,西安市总工会、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我市莲湖区、未央区、户县、高陵县等二区二县,实行工会经费2%全额由地方税务局代收的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为一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比例、申报缴费的方式和程序等按照《西安市工会经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试点区县的地方税务机关和工会组织,要切实提高对全额代收工会经费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注重宣传发动,及时总结经验,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对试点区域内的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在2014年7月1日以前欠缴的工会经费,由市、区县总工会下达工会经费催缴通知书,地方税务机关协助做好催缴工作。
三、非试点区域的工会经费收缴仍按原征收模式和《西安市工会经费收缴实施办法》进行,有关区县、产业、开发区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要在加大工会经费收缴力度的同时,积极做好2%全额代收的前期各项准备工作,为我市全面实行工会经费2%全额代收打好基础。
附件:西安市工会经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西安市总工会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31日
附件
西安市工会经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的收缴管理,有效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会经费的收缴、拨付和管理。
第三条 工会经费实行收付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是工会经费缴费单位;开业或设立满一年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是工会建会筹备金缴费单位。
工会经费和工会建会筹备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缴费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第五条 实行财政预算拨款单位暂不纳入地税代收范围。
第六条 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工资总额难于计算的,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确定。
第七条 缴费单位应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登记手续。工会经费实行按月计算申报缴费。缴费单位应当于次月15日前办理申报和缴费。
第八条 工会经费收缴实行属地管理,由缴费单位直接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第九条 缴费单位可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办理申报,也可以直接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使用税收票证,缴费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可凭缴费票证按相关法律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拖欠或者拒不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反馈同级工会,由工会部门发出《催缴工会经费通知书》,同时按有关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欠费单位在催缴限期内仍未补缴的,由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作出减收、免收或批准缓收依法应缴的工会经费的决定。对撤销、关闭、破产企业或生产经营有特殊困难的以及多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由市总工会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缓、抵、退费等手续。
第十三条 市总工会在规定的商业银行统一开设账户,用于地税代收的工会经费从 “工会经费汇缴户”的转入、归集和工会经费的分配,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
第十四条 地税局每月将代收的工会经费的实收数据按属地分类汇总,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统一传送给市总工会。
第十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和市总工会之间实行按月对账管理。代收数据以地税局实际传送的代收核销数据为准,资金以收到并划入工会经费归集账户的资金为准,实现代收的数据与资金对应匹配。
第十六条 市总工会按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的规定办理地税代收工会经费的分成结算。
第十七条 市总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的次月15个工作日内,将区县开发区工会应分成部分的工会经费回拨区县开发区工会账户;将基层工会应分成部分的工会经费回拨缴费单位工会账户。25人以上的基层工会须开设独立工会账户;25人以下未开设独立工会账户的基层工会,其应分成部分由所在区县、开发区工会负责返还。
第十八条 拨缴建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其应分成部分全额返还;一年后建立工会组织的,建会当年的分成部分返还,建会以前年度的分成部分原则上不再返还。
第十九条 市总工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申报、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缴费单位工会经费的申报、缴纳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市总工会应定期对下一级工会经费的拨缴、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同时接受各级工会经审组织的审查、审计监督。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督促整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总工会、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