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会经费是《工会法》设定的与国家税费有着密切联系的收费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规定:“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
(2)2005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文),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密切配合,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
(3)《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0号),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可凭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这些文件和规定充分说明,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切实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