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断深化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11月份党支部“三会一课”学习参考如下:
一、时政参考
1.习近平:在纪念辛亥革命11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2.《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坚定理想信念 补足精神之钙》。
3.组织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学习,并组织学习测验。
二、专题学习
1.围绕“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党中央发出的伟大号召”进行专题研讨。通过学习研讨,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代表党中央对全体党员发出的伟大号召:牢记初心使命,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永远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同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风雨同舟、同甘共苦,继续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懈努力,努力为党和人民争取更大光荣。
2.组织学习《新征程面对面》中第五章:观念一变天地宽——新发展理念如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
3.请各级党组织继续结合《社会主义发展简史》《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改革开放简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等学习材料,组织开展支部学习。
三、党的知识
1.党员享有的权利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2.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
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四、应知应晓
1.辛亥革命110年来的历史启示我们: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有领导中国人民前进的坚强力量,这个坚强力量就是中国共产党;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道路是最根本的问题;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依靠中国人民自己的英勇奋斗;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必须同舟共济,依靠团结战胜前进道路上一切风险挑战;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仅需要安定团结的国内环境,而且需要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
——2021年10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辛亥革命11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2.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防止“七个有之”、做到“五个必须”,这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遵循,也是党员干部遵守的基本要求。
“七个有之:
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
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
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
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
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
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
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