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十二次联席会议精神,依照《西安市总工会、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2%全额由地方税务局代收试点的通知》,现决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在我市莲湖、未央、户县、高陵等二区二县实行工会经费2%全额由市地方税务局代收,请试点区域内各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按时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特此公告。
西安市工会经费地税代收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