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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 能否主张加班费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发布时间:2021-11-24 浏览量:2001 【字体T:


  近年来,一些行业、企业超时加班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劳动者依法享有相应的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益,而遵守国家工时制度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超时加班极易引发劳动争议,影响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2021年,为了进一步明确工时及加班工资法律适用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于联合发布“超时加班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市总工会信访室现将“超时加班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转载发布,为广大职工朋友们提供案例参考,望广大职工通过学习该系列案例,提升自身法律意识,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劳动权益。同时提示用人单位违法行为风险,促进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助力营造合法用工的社会氛围,打造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西安市职工队伍的稳定。


案例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能否主张加班费

  •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月工资20000元。某科技公司在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其订立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半年后,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某科技公司认可张某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后,还能否主张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责任。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利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主导地位,要求张某在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上签字放弃加班费,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平原则,侵害了张某工资报酬权益。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

典型意义

  崇尚奋斗无可厚非,但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定责任的挡箭牌。谋求企业发展、塑造企业文化都必须守住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底线,应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激发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统筹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